男子在離婚冷靜期買房前妻要求分割
導讀:
日前,浙江寧波。劉女士和陳先生結婚后,因性格原因決定離婚。兩人一起到婚姻登記處提交了離婚登記申請,度過離婚冷靜期后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隨后,劉女士得知陳先生在離婚冷靜期內購買了房產。劉女士認為,房產購買時使用的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陳先生的這套房產理應有自己的份。公證員了解事實后確定,陳先生新購置的房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進行分割。
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仍適用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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