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判》以最高法判玖富為經典案例,P2P如系中介無需擔責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司法領域權威期刊《中國審判》,2024年發布聚焦網貸法律關系的重磅專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模式法律關系的認定》。該刊編委會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各業務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及權威專家組成,聚焦具有社會影響力和法律意義的案件,對重大、前沿、新型案件進行深度剖析。
通過全國法院已生效審判案例甄選,《中國審判》總第341期“司法前沿”以經中院、省高院、最高院三級法院審判的“王某某訴北京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為行業經典案例,通過深度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出借人王某訴某某平臺,裁定北京某某平臺系信息中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案的最終裁定,從“網絡借貸逾期引發的爭議”,引出“網貸平臺合法合規分析”、“民間借貸合意達成認定要點”、“出借資金流向認定要點”等基于法律和事實角度的關鍵審判焦點分析,對全國各級法院類案審理具有指導參考意義,避免部分法院法官依據各自理解,產生同案不同判甚至枉法裁判的亂象。
出借人王某某起訴玖富普惠平臺案件回顧:
2014年,出借人王某某經由北京玖富普惠公司平臺相關APP,選擇標的將資金借給第三方借款人,后因借款人逾期導致王某出借資金無法及時回收,王某向當地法院起訴玖富普惠平臺,要求還本付息和支付逾期利息。當地基層法院認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涉及國家行業清退政策以及影響面大,向當地中級法院申請提級管轄,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進行一審即初審。從法律程序來看,如果沒有中級法院提級管轄一審,此類金額案件不會到省高院終審以及到最高法進行再審。因此,筆者觀察,王某訴北京玖富普惠公司這個案件是目前P2P行業內唯一一件由最高法進行裁定的案件,其前沿性、權威性自然與其他案件不可同日而語。
根據裁判文書網上該案判決原文如下:中級法院一審裁定:王某提供的借款均通過其在銀行開立的個人存管賬戶直接支付給借款人(案外人),無證據證明玖富普惠設立資金池,為公司或變相為公司融資,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未簽署任何借貸合同,不存在借貸合意,故雙方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應為中介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王某與玖富普惠簽訂的《協議》載明了玖富普惠公司為王某提供出借咨詢服務或借款人推薦服務等。其能夠證明玖富普惠公司僅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提供方,并非涉案款項的借款主體。最高院再審裁定: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審查民間借貸的關鍵焦點,玖富普惠公司與出借人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且玖富普惠公司無任何擔保承諾和意思表達,故玖富普惠公司無須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
北京玖富普惠公司與出借人之間的類案案件作為典型司法案例被《中國審判》期刊收錄,這既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合規網貸平臺信息中介法律關系屬性的司法認定標準,也彰顯了當前司法審判機關針對網絡借貸平臺"撮合中介"法律定位的最新裁判導向。因此,出借人維權時應當參考類似判例,認清真正的借貸關系,通過起訴實際借款人的方式追討欠款,這樣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早日收回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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